家住霍营街道某小区的刘某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咨询。原来今年刘某一直想换个工作单位,于是11月初就从原单位辞职了。刘某在原单位工作已经五年,往年单位都能在年底的时候给刘某发放一笔年终奖。今年刘某辞职了,原单位负责人表示今年刘某没有年终奖了。刘某多次跟原单位负责人交涉,希望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这个请求被原单位拒绝。刘某在多次想办法无果的情况下,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听完刘某的讲述之后,工作人员分析,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但是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性质上属于工资。
本案中,刘某能否拿到今年的年终奖,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刘某和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判断有无年终奖的第一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的,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事宜,用人单位就应当足额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发放年终奖的前提条件,如达到一定业绩,绩效考核达标等,那么年中离职的劳动者达到了约定的条件就有资格领取年终奖。
二是合同无约定,看原单位是否有规章制度。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那么就要看原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不过,这时要注意两点:首先是原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内容合法,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其次是原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如果其制定的程序不合法那么也是无效的。
三是既无合同约定也无制度规定的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合同和规章制度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都没有规定,那么要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一般来说,如果离职员工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在单位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的情况下,离职员工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年终奖。因此,刘某在往年都能和同事一起拿到年终奖的情况下,今年11月份离职,理应拿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工作人员建议刘某先与原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刘某听完工作人员的法律分析之后,表示打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获得属于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