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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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老刘夫妇有房屋五间,晚年因行动不便,由两个儿子大刘和小刘轮流照顾。但大刘家比小刘家照顾得尽心,而且大刘家子女比较多,于是老刘夫妇立下遗嘱,死后三间房给大刘家,剩余两间给小刘。不料大刘因意外事故先于老刘夫妇死亡,不久,老刘夫妇也因悲伤过度病故。于是大刘和小刘两家因为五间房的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大刘媳妇要求按照老刘夫妇生前遗愿分配房屋,认为她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在遗嘱中的遗产份额;小刘则认为大哥已经去世,遗嘱已失去效力,两家应该平均分配房产。无奈之下,大刘媳妇带着老刘夫妇留下的遗嘱来到流村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大刘在老刘夫妇去世时已经去世,当时留下的遗嘱没有了相对人,自然无法再根据遗嘱继承。同时,代位继承仅针对于法定继承成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大刘的子女不能根据遗嘱继承父亲的份额,只能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因此,在该案例中,原有的遗嘱不再适用,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两家平均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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