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落实带薪休假 监管必须发力
自媒体应当尊重知识产权
庸政懒政
工会怎样帮员工 成为股东
别让校园APP 泛滥成灾
保险类自媒体 莫成法外“自留地”
须向“开发票有效期”说不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8年12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须向“开发票有效期”说不

 

在实体店消费时,如果不当场开发票,商家通常会开出一张带有“开发票有效期”的收据,过了收据上的时间,消费者再想开发票,通常会被商家以“过期”为名挡回来。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企业私设开发票有效期、拒绝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12月12日《北京日报》)

据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即便当时没有开具发票,事后消费者任何时候想要补开发票都是可以的。即便是前一年度的交易行为,也可以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商家自定的“开发票有效期”根本无法律依据可言,而且商家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后,一方面应向付款方主动开具发票;另一方面消费者任何时候想要补开发票都是可以的。

一些经营者之所以制定“开发票有效期”土政策,一则在于为了方便自身的财务核算工作;二则不开发票收入就不入财务账,通过降低营业额实现逃税的目的;三则在于违规成本低,比如,《发票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现实中因拒绝开具发票而被罚的是少之又少。

由此可见,“开发票有效期”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一种违规行为,对其就须说不。对此,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并对商家这些违规任性行为依法叫停;另一方面也应通过激励措施,调动起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比如,通过有奖发票等,改善发票管理链条中索票率低的症结,通过社会协同共治弥补发票监管中的短板。□李雪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