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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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劳”员工尽孝须防范侵权
严管车辆噪音守护百姓“安静权”
也说“便利店卖药”
挂牌子
“候补购票”一小步 人性服务一大步
用制度开启“护薪”之路
低头族闯红灯获刑 是惩戒更是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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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也说“便利店卖药”

 

北京首家被批准“卖药”的便利店开张,各路媒体纷纷报道,有的还对其发展前景、市场竞争作出种种推测,甚至有用“药都可以卖了,北京便利店的春天来了吗?”为题吸引读者眼球,颇有夸张之嫌。

其实,“便利店卖药”真算不得新闻,不必过度解读,更不必赋予什么“意义”。2000年即施行的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两个月前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便利店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就有允许连锁便利店按有关标准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内容。况且,便利店卖药在部分省市早有开放,在国外更是司空见惯。北京依法办事,给商企授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服务,如此而已。

窃以为,关注便利店卖药,更多的是要“盯住”它可能的“越界行为”。

出售药品、药械的便利店,限乙类非处方药和二类医疗器械,如常见的感冒药、肠胃药以及血压计、体温计等。应该说,只要严格把控,安全性是有保障的。

但是,乙类非处方药的种类很多,普通消费者很难识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以及非处方药的甲、乙分类。而便利店获得了乙类非处方药销售权,就是从市场上“分”得了一杯“肉羹”。由于药品经营利润丰厚,难免有商家见利忘义,打“擦边球”,跨界经营,甚至“引入”假冒伪劣药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便利店卖药的管控就显得非常必要了。政府规定出售药品的便利店必须配备药师,只是手段之一,能否落到实处,管住管好,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还望多方面共同监督和努力,让老百姓放心、满意。

□一刀(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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