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河南信阳平桥区副区长黄某“现场判刑”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视频显示,他自报家门“我是副区长”,对几名盗采河砂的货车司机喊道,“你三年,你两年。”(指刑期)还要求一司机给老板打电话,“你是三年,要是打电话,我给你减刑两年。”看到这里,稍微有些法治观念的人都能做出判断:黄某身为政府官员,张嘴就给他视为“罪犯”者“判刑”,显然有悖基本的法治原则。
事后,黄某在该区政府网发布致歉信,称“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情绪失控,言辞极不妥当,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任何处理。据悉,信阳市纪委已就此事进行调查。
按说,黄某作为分管领导,为了“强力开展河砂专项整治,恢复沿河生态环境”,事发当晚带领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盗采河砂车辆,是职责所在,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其思想认识的偏差。他在致歉信中自称“平时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基本属于套话,但凡“出事”的官员都会这样“检讨”,但却很少进一步深究为什么会这样?
事实上,他所说“盗采河砂人员极不配合”才是使他“情绪失控”的真正原因——小民百姓面对政府官员向来都是毕恭毕敬,现在居然“极不配合”,岂不“有损官威”?!于是才有了黄某的“言辞极不妥当”。说穿了,是某些官员对于自己与百姓关系的认识错位以及自认为“政府行为就是法律,官员代表政府”的“惯性思维”与当时的场景发生了冲突,才使得黄某“现场判刑”脱口而出。因此引来舆论批评、纪委调查,可谓咎由自取。
当然,黄某迅速公开道歉是应该肯定的。更重要的是,某些有类似“惯性思维”的官员是否应该从中得到一点教训呢?
□一刀(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