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市政府昨天发布《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校不得实施义务教育。本市将定期发布营利性民办学校评估结果,办学质量严重不合格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根据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须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行政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教育督导部门将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纳入督导范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公众满意度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有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之一问题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据悉,本市将通过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基准定额补助、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扶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