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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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因员工单位“两不找”致权益受损

 

现实生活中,这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干年后劳动者又诉至法院,请求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就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

因加班问题与公司产生争执后,员工不再上班,并被公司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这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近日,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认为厦门大海制造公司与员工强某之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判决大海公司不需支付强某赔偿金。(11月24日《工人日报》)

所谓“两不找”情形,诚如律师表述,是指劳动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互不联系。此种情况下,一方面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如果双方都不细思量,一旦发生纠纷,极容易给双方权益维护带来诸多障碍。

诚如上述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强某主张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大海公司作出了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大海公司主张强某主动辞职,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强某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均不予采信。也就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但并未解除,最终判决大海公司不需支付强某赔偿金。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干年后劳动者又诉至法院,请求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就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而造成员工单位“两不找”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从而为权益受损埋下了多重隐患。

对此,一方面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劳动关系,比如,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两不找”,均应及时纾解僵局,或确认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基础;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必要履行好主体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应当向劳动者及时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动员员工及早归队。

当然,具体案件也须具体对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从情理方面讲,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该明白,虽然表象看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自己并没有为用人单位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倘若还想从原单位谋取利益,不仅对原单位造成权益之伤,而且会给单位员工造成不公感。对此,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该避免“两不找”状态的出现。

□杨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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