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延庆工商分局执法干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对某旅行社营业厅内的旅行流程单上含有“请各位团友务必认真填写游客意见单,恕不受理因虚假填写或不填写意见单而产生的后续争议和投诉”字样。该商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执法干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商户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五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能即查即改,或经营者因格式条款问题被投诉,但能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方案并纠正违法行为,未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的规定,对该商户进行了警告处理,并责令全面清理相关的宣传材料,严禁发放。
商家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用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呼吁广大经营主体加强诚信自律,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守法合规经营,消费者朋友们也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延庆工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