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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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欠薪辞职 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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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欠薪辞职 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2016年11月9日,郭女士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双方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下内容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郭女士2年内不得在科技公司所在的市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公司按月支付给郭女士经济补偿1500元;郭女士若违约,须一次性赔偿给公司5万元。

2018年10月,郭女士因公司连续拖欠她3个月工资想辞职,并到另外一家公司从事信息采集分析工作。她想知道,自己辞职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自己辞职是由于公司的过错而导致的,她是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评析

公司与郭女士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不能因为公司存在过错而否定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以及双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不过,郭女士还是有相应的权利可以主张的。具体如下:

首先,郭女士可以依法辞职并主张相应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郭女士可以向科技公司递交辞职书,并写明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离职的,然后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她的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郭女士从事的是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无疑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公司与郭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且符合上述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区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尽管是因为科技公司拖欠工资而导致郭女士离职的,只要科技公司在郭女士离职后依约定按月支付给郭女士经济补偿,郭女士就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郭女士在离职后的2年内,应聘到本市其他单位从事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那就构成违约,需向科技公司支付当初约定的违约金即赔偿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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