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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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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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五种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免责

 

最近,本报读者李芸芸遇到这样一件事:她给自己的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年前,她因醉酒驾车将刘某撞伤后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她刚刑满释放,保险公司就找上门来,要求她偿还上次事故中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的12万元费用。

李芸芸认为,她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出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担保。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刘某理赔上述款项后,怎么能让她来偿还呢?而她打听到的结果是,保险公司的要求是正当的,即使到法院也会得到支持。她急于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法理剖析

从李芸芸讲述的情况看,保险公司确实有权向她追偿相应的费用。其理由是: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外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这并不等于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责任,若在五种特殊条件下还是可以免责的。

这类免责分为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所谓绝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无需担责。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受害者故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指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所谓相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虽然应当担责,但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这有三种情形,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李芸芸的状况正好与上述情形相吻合,因此,保险公司在对刘某理赔之后,可以向其行使追偿权。

颜梅生 钟修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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