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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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不公平 虽已履行也可反悔
家属临时在单位食堂就餐 如不慎摔伤单位是否赔偿?
女儿说老人偏心不赡养,可以吗?
业主楼道堆杂物 致人受伤需担责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徒工可索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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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主楼道堆杂物 致人受伤需担责

 

近日,北七家镇居民王老伯从家中外出,被邻居李某堆放在楼道内的旧家具绊倒,膝盖、手掌擦伤,矛盾由此而起,王老伯之女王女士得知消息后找到李某理论,要求赔偿医药费,协商未果后共同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首先稳定住双方情绪,查看了王老伯的诊断证明,又从邻里关系为出发,为双方指出纠纷的关键:一是王老伯伤情赔偿,二是尽快恢复楼道畅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李某违反物业共用部位使用的有关规定,擅自占用楼道公共空间堆放家具,堆放物还绊倒他人致人受伤,既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义务,又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应该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而且,楼道公共空间是重要的消防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最终王女士同意父亲的摔伤自己处理,但要求李某一定要将杂物移走,恢复楼道通行,李某也表示会尽快将杂物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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