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怀孕审批”何止侵害女工权益
保孩子安全,功夫更在“演练”外
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要建长效机制
推进个人信用建设 是大势所趋
违规收费
劳模工匠进校园任导师具有深远意义
谨防小视频 成为谣言传播新渠道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怀孕审批”何止侵害女工权益

 

面对屡屡曝出的女性职工因怀孕生育问题导致的权益伤害,一则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引起重视,不能任由此类非法用工行为的出现;二则需要工会积极出面帮助维权。

近日,在石家庄市总工会的及时介入下,该省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停止实行女职工怀孕审批报备制度,同时,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前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已得到恢复。(11月20日 《工人日报》)

据悉,根据涉事银行系统女职工的表述,女职工如果生育,无论头胎、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每年的审批时间是1月,如果女职工没有被批准就怀孕,只能“二选一”——要么实施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而且,已经有几名女职工因为没有经过批准就怀孕而被处分了。很显然,涉事银行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均是对女职工的权益侵害。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并没有左右女性职工何时怀孕的权利。“怀孕审批”从制度制定上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直接表现出这家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

从情理方面讲,女性怀孕属于个人私事,即便是夫妇双方也无法左右具体的怀孕时间。一如媒体评论,女性怀孕没有义务向单位汇报,而单位也无权强制规定员工怀孕时间。更何况,要怀孕还须审批,不仅不人道且没有顾及到女性职工的情感。毕竟,生孩子是夫妇二人的事情,如果因为“怀孕审批”错过最佳怀孕时间,岂不会导致小两口不合。

其实,梳理媒体报道就会发现,类似的情形并非是首发,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一家单位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样的做法同样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面对屡屡曝出的女性职工因怀孕生育问题导致的权益伤害,一则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引起重视,不能任由此类非法用工行为的出现;二则需要工会积极出面帮助维权,比如,石家庄的这起案例,就是女职工求助到石家庄市职工服务中心得以解决的;三则需要女职工多些维权意识,面对此类问题,应善于通过合法渠道维权,切忌一忍了之。

据了解,目前该银行决定废止原计划生育制度,并尽快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新规定,对原来的几起因类似事件被处理的女职工恢复工作和待遇。对此,各用人单位当引以为戒,即便是制定“家法”也不能逾越“国法”。当然,纾解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亟待各级政府通过政策惠利等,帮助其加以纾解。

□杨李喆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