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郭某在世时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也同时进行了约定:“长子郭甲赡养母亲,次子郭乙赡养父亲。”父亲郭某2010年去世,次子郭乙为父亲办理好了身后事,而80多岁的母亲李某一直独自生活,长子郭甲偶尔前来探望,其余两个子女均没有进行照料。次子郭乙认为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赡养,自己已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小女儿郭丙认为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自己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因此二人也没有对母亲李某进行赡养。为此,母亲李某将三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最后法院支持了母亲李某的诉求,三个子女共同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案件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李某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别赡养老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亲或母亲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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