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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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无固定期合同 不能因年龄大而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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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无固定期合同 不能因年龄大而降薪

 

近日,读者盛宜刚向本报咨询说,他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多年,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劳动合同。他的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虽同意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也不改变,但是,公司以其年龄偏大、工作效率下降等为由,提出将他的工资由原来的6600元降低至6000元。

盛宜刚说,他觉得自己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对公司业务更加熟悉,贡献也更多更大。在这个关键时刻,公司不能因为他年龄偏大而降低其待遇。如果公司不改变决定,就是歧视老职工。他想知道自己能不能主张“原岗位原待遇”?

法理分析

盛宜刚可以向公司提出执行原岗原薪的主张。如果公司不答应且造成劳动合同由此终止,公司应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到的劳动者,大多是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或相对持续稳定提供劳动的人。设立该种合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劳动者因年龄增长、工作效率降低等为借口,而不与劳动者续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合同,但没有就能否降低工资或变更岗位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通过变相减少劳动者权利或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手段,如降低薪酬、变更岗位等,恶意逼迫劳动者离职,规避其义务。

不过,无论是首次订立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续签新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应当按照原有合同标准确定,包括“原岗原薪”。这个主张,可以从下列规定找到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个立法精神: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应当符合“原岗原薪”精神。

因此,公司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以盛宜刚年龄偏大、工作效率下降等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是不合适的。如果因此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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