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庆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某音乐培训中心广告宣传中含有学员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属于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商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判处罚款200元。
延庆工商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发布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教育培训单位,极易使用受益人形象对培训成效作证明推荐,这种违法行为一定要引起重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消费者在发现此类问题时,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强化社会监督,共同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
延庆工商分局 祁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