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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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探视子女没有节制 能否诉请法院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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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前夫探视子女没有节制 能否诉请法院加以限制?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前夫离婚时约定:7岁的女儿随我共同生活,前夫可以探望。可是,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想当然: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想怎样就怎样,根本没有任何节制。

此举不仅严重影响了女儿和我的正常生活,甚至已经让女儿感到非常恐惧和厌恶,曾一再强烈要求前夫不要来或者少来。

我曾想过请求法院判令对前夫的探望加以限制,可有人认为,前夫是爱女心切,不能算错,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抚养子女一方可以限制对方探望的权利,因而我不能提起诉讼。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王小丽

王小丽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前夫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必要限制。

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为给孩子营造良好、健康的成长、学习、生活环境,为此,也应当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方法进行必要合理的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探望权的行使处于良性、有序状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文环境和家庭环境,建立和谐美好的亲情关系和家庭关系。因你前夫无节制探望女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女儿和你的正常生活,甚至女儿为此感到非常恐惧和厌恶,强烈要求前夫不要来或者少来,所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探望的初衷,对其加以限制已经成为必要。

另一方面,你可以就限制前夫探望问题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行为主体、诉讼主体,并不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是父母双方。据此,如果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未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进行约定,或法院没有就此作出判决,乃至虽然已经判决但因情势变更发生纠纷,都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之对应,你基于实际情况,要求对前夫的探望权加以限制,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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