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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
我一位老乡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公司在入职的时候会对员工有专门的培训,请一些工作有经验的人来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有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还有业务上的培训,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有一条是不可以收受与公司客户来往中的回扣。
有一天老乡在一单业务中,因无法拒绝客户的好意,这个客户给了老乡一些回扣,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公司里的员工给举报了。公司知道后便以亲戚违反规章的理由决定辞退老乡。
请问公司可以以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辞退员工吗?是不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只要犯了一条就被辞退呢?麻烦请提供一下相应法律上的规定。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单位需举证证明员工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若有,规章制度则可能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