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9日,王小某的母亲李某与其父亲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王小某由其母李某抚养。根据当时王某的工资水平(3000元/月),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随着王小某不断长大,王某所支付的700元/月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王小某的生活和学习需要。而此时王某的月收入显著增加,月工资为7500元。王小某为了减轻母亲的负担,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能否让其父亲王某每月多支付一些抚养费。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本案中,王小某父母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是与当时王某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但经过近七年的时间,随着王小某的长大和上学,该数额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随着王某的收入由当初的3000元/月涨至7500元/月,其负担的抚养费也应相应提高,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按其月收入7500元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2250元,至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