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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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能否作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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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0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继母能否作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近日,昌平区百善镇居民林某意外去世,未留遗嘱。在处分林某遗产时,林某之妻高某与林某父母产生争议,问题在于林某亲生母亲早逝,其父老林和继母李某系再婚。高某认为遗产应当由她与公公协商处理,而老林和李某则认为作为林某的继母,应当平等参与林某遗产的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来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那么继母到底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呢?在了解基本事实情况后,工作人员向三位当事人解释道:继母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要看继母与继子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扶养关系。老林与李某再婚时,林某刚14岁,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一直是老林和李某负担其学费、生活费等开支,且林某结婚另过之前一直是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林某受了继母的供养和教育,因此应当认定其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扶养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另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可以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如果未形成,则不能参与继承。结合本纠纷实际情况,李某应当与老林、高某享有平等继承林某遗产的权利。

听了工作人员一番解释,三位当事人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有了正确的认识,高某也为自己当初的武断向李某表示歉意,三人达成和解,同意自行协商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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