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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
我一位朋友在工作时受了伤,是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受的伤,公司给缴纳的工伤保险。当时朋友也去认定了工伤,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后来病情稳定后,我朋友要求公司支付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
公司说伤残待遇由社保部门支付,必须先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等有了伤残等级后才有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朋友不想配合。请问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没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同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据此,您的朋友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不配合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