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劳动关系未确认可否主张工伤赔偿?
【常律师信箱】
怀柔法院多措并举保护老年人权益
口头承诺莫轻信, 预付卡使用条款要看清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我一位朋友在工作时受了伤,是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受的伤,公司给缴纳的工伤保险。当时朋友也去认定了工伤,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后来病情稳定后,我朋友要求公司支付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

公司说伤残待遇由社保部门支付,必须先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等有了伤残等级后才有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朋友不想配合。请问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没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同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据此,您的朋友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不配合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