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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法院多措并举保护老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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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怀柔法院多措并举保护老年人权益

 

记者10月17日获悉,北京市怀柔区法院通过调研分析2017年民事案件发现,涉及老年人的案件约占40%。譬如,庙城法庭同期审结案件1800件,此类案件达700余件。这些案件种类繁多、成因复杂,既有离婚再婚、交通事故案件,也有分家析产、扶养继承纠纷案件。既有纯粹的经济因素所引发,也有子女道德滑坡、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矛盾产生。

庙城法庭副庭长熊海水告诉记者,涉老年人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一旦矛盾激化双方的对立情绪比较强烈,往往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把握案件特点,最大限度地保护老年人权益。

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熊海水法官说,涉老年人案件具有很明显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

一是老年人诉讼能力偏弱。从已经审理的案件看,有相当一部分当事老年人身体较差、出庭困难,还有人存在听力、表达方面的障碍。除此之外,还有些老年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

二是多数案件涉及家庭成员,矛盾复杂。涉及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再婚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双方的子女虽然不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但他们从实际上直接影响了老人的意见。譬如,在涉及房产等财产的析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多是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因房屋拆迁等原因发生纠纷后相互之间矛盾较深。

三是涉及的案件事实年代久远,举证和查明事实均存在困难。如案件涉及的房屋,有的是三四十年前所建,期间或许经过多次翻建,无论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还是法院查明事实,都比较困难。

案件审理照顾老人权益

熊海水法官说,在涉及老年人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充分考虑案件特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对于老年人表达能力不足的情况,法院会让老年人尽量委托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针对老年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的情况,法院多进行解释并主动释明;如果老人举证困难,法院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到村里或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离婚案件或析产继承案件中,充分保障老人的生存居住权利。如果老人分配的份额较少不适合居住,尽量给老人解决居住问题。

与此同时,尽量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在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包括房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割时,重视长辈老人的意见。在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案件中,如被扶养一方即老人一方,因和扶养方关系恶化,要求解除协议,双方的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尽量考虑老人一方的意见。

>>>>>典型案例<<<<<

继子继母争房产

留给继母住2间

基本案情

王某刚等5人的父母亲有房产一套。2005年其母亲去世后,2006年其父亲王某与郑某再婚,2007年王某去世。王某刚表示,其父母生前曾多次留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房产由他继承。

现王某刚等5人作为王某的子女起诉被告郑某,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父母房产全部份额的继承权。郑某则要求一半房屋的所有权。双方认可在郑某与王某再婚前,房屋已经存在。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虽然原告王某刚等5人主张其有权继承父母房产的全部份额,但没有证据表明其父母生前留下任何遗嘱,故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认定各方继承份额。

由于涉案房产的继承还涉及原告祖父等其他人份额,故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认定后,原告王某刚等5人继承份额为4.5间,郑某继承份额为0.5间。

可是,考虑到实际情况,郑某继承的0.5间房屋不便于居住,对于老年人来说,这样的遗产分割方式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故本着便于居住以及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各方均同意5间房产中的2间给郑某永久居住。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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