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所大学刚读完大三的学生。今年暑假期间,我根据学校的安排,到与学校有着校企合作关系的一家公司实习,期限为两个月。学校还与我签订了《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要求我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岂料,我上班的第二天,即不慎在独自操作机台时受到伤害。
为此,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我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其已对我进行过一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而学校认为,事故发生在实习期间,安全保障与教育义务已经转移到公司,只能由公司赔偿。
请问:我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刘萌萌
刘萌萌读者:
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学校、公司分摊损失。
首先,你的确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规定表明,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只能是“职工或者雇工”。 在校大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的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实习单位只是为实习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与实习学生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并不属于“职工或者雇工”。即使有的实习单位会发给实习学生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并非工资报酬,而是属于带有补偿性质的报酬。因此,公司无需承担来自《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责任。
其次,学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基于学校的安排在公司实习,意味着实习不但是学校教学内容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时间、空间上的合理延伸和扩展,即学校与你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学校对你在公司的实习照样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人身保障义务。虽然学校与你签订过《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但这并不等于其已经对你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进而否定其对你所应承担的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公司作为劳动环境的提供者、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虽然对你进行过一定的安全教育培训,但却不等于其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你在独自操作机台时受到伤害,也至少表明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放任自流,即存在过错。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