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公司由于内部工作需要,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近日,公司基于该劳动合同到期要我走人,理由是我同意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已经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已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请问:我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真的不能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签了,就会像公司主张的等于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读者:吕晓兰
吕晓兰读者:
公司的做法错误。也就是说,在公司与你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里,没有明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不过,按照“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基于一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上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更应该有权选择恢复原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强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者长期稳定就业,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依此理解,公司与你在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说明双方就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意思表示一致,而不能就此推定你放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恢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明显是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违反。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质上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仅因为公司与你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而认定在该合同到期后公司便享有单方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那才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范引导作用的虚化,也给类似的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