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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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假促销”该怎么办?
“老赖”拒不还债 债权人有权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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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市“假促销”该怎么办?

 

家住昌平区东小口镇的王大妈去逛超市,看到桃子在搞促销每斤三元,王大妈粗略算了算,发现六七斤桃子也不过二十几块钱,于是兴高采烈地挑了一大袋桃子。回到家王大妈的老伴仔细看了看桃子的价格,发现王大妈买的这点桃子花了50块钱,不禁质问王大妈。王大妈一看,桃子的价格确实比促销价高出很多,便拿起购物小票和桃子跑去超市服务台理论,几番唇枪舌战下来,超市同意退还差价。可是王大妈心里还是气不过,坚持认为超市涉嫌欺诈消费者,于是来到东小口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如王大妈与超市之间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和解的话,王大妈可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超市是否涉及欺诈的认定上,如超市只是因为工作上的疏忽,未及时调整结算系统中的商品价格,在王大妈反映问题后,能及时解决,且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则超市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大妈不能要求超市赔偿其五百元损失。如超市故意名义上宣传商品促销但在实际结算时按商品原价结算的方式骗取顾客购买商品,则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大妈除了要求超市退还差价外,还可要求超市赔偿其五百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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