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分工不断细化,用工关系已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社会关系。最近,记者从北京市房山法院获悉,外包、劳务派遣、小时工、有偿包工、家庭保姆等侵权纠纷增多。房山法院法官介绍,用工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使自己受到伤害;二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被他人伤害;三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伤害了他人。在这三种类型的人身伤害事故中,老板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案例一:
油漆工摔成伤残签和解协议
为何法院还让赔?
李某受雇于范某在某工地做油漆工。2017年6月12日,李某工作时从梯子上坠落摔伤致残。2017年8月30日,李某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范某一次性赔偿李某25万元,这笔费用包括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双方全部争议解决完毕,李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范某主张权利。
据查,事发的装修工程为兴旺公司从百合公司处承包的,兴旺公司又将其中的油工项目分包给范某。
然而,李某事后仍起诉范某、兴旺公司和百合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范某和兴旺公司称,李某在工作中没有系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且双方已经解决完毕了,李某无权再主张权利。百合公司称,李某与百合公司不存在劳务或者劳动关系,百合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需要护理。
法院认为,李某受雇于范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兴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范某个人施工,而且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且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和解协议约定的25万元远不能补偿李某的伤残损失。和解协议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对李某主张撤销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要求百合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未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范某和兴旺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39018元。
法官解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当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时,如果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部门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劳动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劳动者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除外),只要构成工伤,都可获得工伤保险赔付。
个人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雇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个人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雇员与雇主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范围。
案例二:
职工上班时被砸伤
老板和肇事者谁应赔偿?
陈某是德宏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陈某于工作期间在去厂区公共厕所的路上被黄某驾驶的叉车上掉落的纸管砸伤。叉车属于黄某所有,事发时黄某正在为张某运送纸管。陈某住院105天,支出医疗费178081元,伙食费6359.10元、护理费4532元。
陈某起诉黄某、张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64269元。
2017年10月,陈某以德宏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经审查认定,陈某的受伤事故符合工伤认定范畴,认定构成工伤。
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以住院期间为限。
黄某认为,陈某已经被认定构成工伤,应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赔偿,在工伤赔偿程序处理完后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且他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应承担雇主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认为,他与黄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己在选任等方面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自己的叉车、自己的开车技术和劳力完成张某要求的工作,凭借交付工作成果结算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定要件,黄某与张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黄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还从事个体叉车工作,存在过错。而且事发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刹车不当导致纸筒滚落砸伤陈某,其直接侵权行为足以造成陈某的全部损害结果。张某没有审查黄某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黄某、张某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不因工伤赔偿的给付可予免除,陈某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与其主张工伤赔偿并不冲突。法院判决黄某、张某分别赔偿陈某230900元、52041元。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损害,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伤害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伤并且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后,对因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为求偿权,就是说,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向侵害人索要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
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权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三:
快递员送件途中撞伤他人
快递公司担责吗?
刘某是某快递公司的配送员。2017年6月27日晚8点左右,周某骑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将刘某及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0032元。
快递公司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公司没有刘某这个人,事故与快递公司没有关系;二、周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都过高,而且没有提供对应的完整票据。刘某在事发后离开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向交通大队调取了事发时交通执法录像,录像显示刘某驾驶的三轮车喷涂着某快递公司的字样。三轮车车厢内有尚需配送的邮件。结合周某提供的现场照片和事发后周某到某快递公司交涉的录像,法院由此认定刘某是某快递公司的职员,且事发时正在执行邮件派送工作。
经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其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为90-18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60-90日。
法院认为,刘某驾驶某快递公司的电动三轮车在为某快递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周某受伤,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致使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该与某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和刘某赔偿周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4432元。
法官解读:
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雇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赔付后,享有追偿权,可以向雇员索赔。
雇主对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