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闫长禄)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交管局获悉,本市交管部门本着就近办理、便利办理原则,于9月1日推出多项便利措施。在京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可在交管局车管所总所及6个车管所分所,就近办理、“一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多项车驾管业务,业务办理流程简化,交管服务更加优质、高效、便捷。
多项车驾管业务“一证办理”
9月1日起,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一证办理”各项车驾管业务,交管部门不再审核《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凭证。对尚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种类审核办理。
多项措施保证持证人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为方便在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办理车驾管业务,本市交管部门进一步增加业务办理地点,于9月1日起,由原来仅能去市交管局车管所总所办理,拓展为车管所总所及六个车管分所均可办理。同时,交管部门主动调整业务流程,采取先行受理相关业务,再给予办理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登记,保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申请业务即时办理、一次办理。
对于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交强险、车船税等证明凭证上登载的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凭证信息的,交管部门经审核确认为同一人即予以办理,无需申请人更改相关证明凭证;对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有内地(大陆)机动车,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涉及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业务时,交管部门将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信息,一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对于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申请人未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交管部门将予以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再办理其它机动车业务时,可以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便一并办理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登记。
持证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更加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办理驾驶证业务有了更多的选择:初次申领驾驶证、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驾驶证,以及已取得内地(大陆)驾驶证办理增驾申请的,可选择车管所总所或六个车管分所之一办理;已取得内地(大陆)驾驶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自愿选择到市交管局车管所总所或六个车管分所之一,就近办理驾驶证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换证,以及同步办理期满、超龄、自愿降级、遗失、损坏、身体条件变化降级等补(换)证等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