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近日突然接到法院通知,一位已经离职的员工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他曾在我公司工作,我们当时为他缴纳了社保费,后来他不愿做专职,改为合作关系后我单位没再给他缴纳社保费,因为我们认为公司与他不具有劳动关系。
他曾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后来他又起诉到法院。请问,这起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实质审理,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吗?
读者:某技术公司人事部 小陈
小陈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符合该项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险赔偿争议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贵公司离职员工在仲裁委未予受理其仲裁申请的情况下又到法院起诉,法院是可以受理此案的。
但是,社会保险赔偿争议的处理,必须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为前提。而在本案中,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未予受理,没有对其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判定。所以,如果法院对社会保险实体进行审理,必须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作出判断,而这违背了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由此我们认为,劳动者应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