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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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 不一定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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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9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内财产协议” 不一定靠谱

 

刘某与女友孙某相恋多年,婚前刘某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房,2010年二人登记结婚。为了表示自己对孙某的感情,刘某在结婚当天就和孙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房屋产权在婚后归孙某个人所有,与刘某无关,孙某当时也感动得热泪盈眶。后因婆媳矛盾、沟通不畅等各种问题,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闹到离婚的地步。

孙某要求如果离婚的话,要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房屋归自己个人所有。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孙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因此孙某来到流村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首先,该案例中二人签署的财产协议实质上是赠与合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该案例中刘某可以撤销对孙某的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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