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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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老板通过银行转移资金 未超24小时法院可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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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通过银行转移资金 未超24小时法院可冻结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个体工商户郭某的雇员。因为经营不善,郭某不仅负债较多,还拖欠我们10余万元工资。日前,郭某悄悄将店面及商品转让后,把所得10万元现金通过ATM机转账给其好友。

我们立即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该款,法院及时作出并向银行送达了裁定书。可郭某好友以郭某已转账16小时之久,该款应归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

请问:郭某好友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肖琳琳等11人

肖琳琳等读者:

郭某好友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郭某对“转账犹豫期”内的资金仍然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六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指出:“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即在24小时的“转账犹豫期”内,本、息仍然归属转账人。本案中,郭某虽已转账16小时,但由于未超过24小时,故该款仍属于郭某所有。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申请对郭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中,郭某负债较多,如果不及时冻结转账资金,将难于兑现你们的欠薪,故属“情况紧急”。

此外,法院可以冻结郭某的转账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个人通过ATM机向本人跨行和向他人转账的,发卡行在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受理后24小时内申请撤销转账。”此即转账人可在“转账犹豫期” 撤销转账,且一旦撤销,转账资金会回到转账人的交易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相应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向相关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单位收到相关文书后立即办理。即银行基于法院的裁定,具有不可推卸的协助义务。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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