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家住延寿镇下庄村的赵女士来到延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今年5月赵女士经人介绍到一家企业工作,并与该工厂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工厂承诺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转正后工资为4300元,另有奖金。两个月试用期过后,该工厂负责人以赵女士试用期内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再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赵女士认为既然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就该按照合同履行,随后她带着疑虑来到延寿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站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赵女士详细解释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及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结合赵女士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再要求延长试用期,赵女士表示在了解法律规定之后,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为自己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