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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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务工试用期岂能随意延长
以聘经理之名招工人 员工有权辞职并索赔
游戏公司拆分工资被判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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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8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家公司合发一份工资 其中一家否认劳动关系
游戏公司拆分工资被判补足差额

 

董某是一家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她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她说自己的工资是2.6万元,其中的6000元一直是该游戏公司的关联公司即某贸易有限公司来发放。由于这部分工资被莫名扣发,引发了她与公司之间的争议。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蔡笑庭审本案时,董某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某是游戏公司老板聂某的母亲。法官询问此事是否属实时,被告公司一再否认。直到法官查询到陈、聂二人的身份证所显示的户籍地址一致时,公司才承认这一事实。

近日,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终审判决游戏公司补足董某被欠发的工资差额。

职工称工资被莫名扣除

董某今年37岁,离职前担任游戏公司的UI平台总监。她说,自己于2011年入职,从2013年11月开始月薪达到2.4万元,之后又涨到2.6万元。这些工资中,2万元由游戏公司发放,其余部分由游戏公司的关联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发放。

2016年11月开始,贸易公司停止发放董某的6000工资。

董某认为,公司应当向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被扣工资后她起诉了游戏公司,要求补足差额部分。另外,她还要求游戏公司补发加班费8万余元。

游戏公司辩称,董某月工资是2万元,已经足额发放。

为查明事实,法官追加贸易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该公司述称,其与董某没有劳动关系,不应向其发工资。

月薪是2万还是2.6万?

为证明自己的工资一直由两部分组成,董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

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11月开始,贸易公司每月向董某转账“工资”4000元,从2014年3月起涨到6000元。这笔款项发放到2016年10月之后再没发放。董某表示,这就是单位拖欠的工资。

在董某提交的另一张银行卡明细中可以看到,游戏公司每个月上半月向董某发放1.5万元左右的工资。董某解释称,这是游戏公司在扣缴社保、个税等之后的实发金额,税前金额是2万元。

董某还提交了一份与游戏公司CEO任某的通话录音。在录音里董某说,因为她工资高,再涨工资怕别人有意见,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总找到她,说要以其他方式给她涨工资,并在她提出离职的时候再次涨工资予以挽留。

对此,任某回答说:“知道,他说从另外一个公司打的款……”

董某还提交了一条2013年10月27日的短信,内容为一位自称聂某的人向董某索要银行卡卡号。这一时间与贸易公司向董某开始转账的时间相符合。

董某称,贸易公司与游戏公司是关联公司,贸易公司的股东陈某就是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的母亲,所以,聂某通过贸易公司给她发放承诺的部分工资。

股东是不是老板母亲?

贸易公司定期向董某支付款项,该行为是否与游戏公司有关?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弄清这些事实是裁判案件的关键。

在法庭上,审判长蔡笑法官询问被告代理人:“陈某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的母亲吗?”代理人回答:“需要回公司进行核实。”

蔡法官要求聂某在指定日期到庭接受询问,并向某游戏公司开具协查函,由代理人持函查询两公司工商档案中聂某与陈某的身份信息。

虽然公司代理人查到了档案信息,上面有陈某和聂某的身份证号码,但是,聂某没有按法庭要求的时间出庭应询,档案信息也没有显示其家庭成员。

游戏公司代理人则称,老板聂某突然找不到了,至于陈某是不是聂某母亲,代理人依然不清楚。

蔡法官根据聂、陈二人的身份证号码调查发现,他们的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是同一个地址。

见此情景,游戏公司代理人匆匆打了一个电话,随后表示:“刚刚打通聂总电话,他与陈某确实是母子。”

每月6000元是馈赠还是工资?

为了查明董某工资是不是由游戏公司先打入某贸易有限公司再转发给董某,法院责令游戏公司带账簿到法庭说明情况,又责令贸易公司派员到法庭说明为何向董某支付名目为“工资”的款项。

贸易公司财务人员称,两家公司确实有财务往来,贸易公司曾借款给游戏公司。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他本人与聂某是“发小儿”,贸易公司的总经理是聂某的姐夫。聂某有钱存在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因此,贸易才受聂某委托向董某发工资。因董某入职游戏公司后表现好,聂某个人向董某支付生活补贴。

在之后的庭审中,贸易公司坚称与董某没有关系,因聂某是公司债权人,其受聂某的指示向董某支付款项。因为没有相对应的放款项目,所以,以“工资”的项目放款。

法院判决补发工资

一审判决支持了董某要求游戏公司补足工资的要求。

之所以这样判决的原因是,虽然贸易公司称每个月发放6000元是聂某个人向董某赠与,不属于工资。但该主张存在以下疑问:一是在款项来源上,贸易公司和游戏公司的表述有矛盾,一会儿说是聂某在贸易有限公司存有款项,一会儿说聂某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而财务人员又称贸易公司是游戏公司的债权人。总之,贸易公司没有说明为何向董某按月支付款项。二是董某提交的录音等材料,多次提到“工资”,其性质更符合工资的特征。

针对游戏公司的所作所为,一审判决书写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诚实信用、依法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应出于规避法律责任之目的而虚假陈述或进行非善意诉讼行为。

本案中,针对游戏公司与贸易公司间有无关联关系、聂某与陈某间是否母子关系,186手机号是否是聂某使用,争议的6000元款项是否某游戏公司支付等问题,游戏公司均采用拖延、否认态度,拒不向法庭如实陈述其了解、掌握的相关信息。因此,法院对游戏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的不诚信行为提出批评。

另外,《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即用人单位应如实的记录、反映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并留存备案。本案中,游戏公司采用拆分方式,以本公司账户及另外公司账户向劳动者董某支付工资,该种对工资拆分进行支付的方式既对案件的事实审理查明造成障碍,也暴露出游戏公司在向员工支付工资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游戏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提示

当事人在法庭上须讲诚信说实情

蔡笑法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蔡笑法官说:“作为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我们的工作就是依据证据发现事实,依法做出裁判。在庭审中出现的不诚实的陈述,在客观证据面前不堪一击。案件的事实最终会根据证据一一还原。”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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