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小沈致电本报说,他在2016年7月8日受到工作伤害,但公司未给他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该公司比较小、经济效益不佳,老板表示无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要求与他协商处理此事。而协商的前提是他必须放弃部分利益要求,否则,就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
小沈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他想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符不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如何申请?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⑴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有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请;本人无力申请或者不愿自己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合格人员申请。职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亲属提出。⑵必须已经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⑶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⑷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6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⑹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明确的是,在小沈不同意放弃部分请求的前提下,他的老板是拒绝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仅拒绝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并要取得相关证据,如老板拒绝支付的书面意见等。对于老板拒绝支付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小沈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负责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公司追偿。
通讯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