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小区的业主。两个月前,一家电动车经销店的老板李某,为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招揽顾客,经物业公司同意,在小区广场开展了促销活动。
当晚,我10岁的儿子像往常一样与小朋友在广场玩溜冰鞋。在玩耍时,我儿子不慎被李某放置的连接立体音响的超长电线绊倒,并导致右手严重骨折。
事后,我以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为由索要1万余元医疗费用赔偿,而李某以我儿子只是在现场玩耍而非消费者为由拒绝赔偿,并称其对除消费者以外的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黄 雯
黄雯读者: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规定所明示的对象虽然是消费者,但也没有排除由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消费者以外的人造成损害则无需担责。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不仅仅在于你儿子是否属于消费者,还在于李某作为经营者和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其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已经尽责,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便难辞其咎,更不得拿受害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来说事。
本案情形恰恰表明,李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明知小区广场属于公共场所,在该处出入、玩耍、逗留的人不分长幼、不分时间,而其在此设置的任何障碍都将改变他人平常所熟悉的环境,并给他人带来不便。此外,其连接立体音响的超长电线,在极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而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你儿子所受伤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