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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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向妻子的借款 不会因二人结婚而清零
来京务工人员车祸能按城镇标准获赔吗?
法官问出实情 老板赔偿1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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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失手摔成重度伤残 雇主想方设法推卸责任
法官问出实情 老板赔偿173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一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伤残等费用,用人单位几乎不用花什么钱。可是,工伤保险毕竟只是一种保险,再加上工伤发生的几率不是很高,有些用人单位就抱着侥幸心理,为苛减成本而不给职工缴纳这项保险。等到工伤真的发生了,单位就后悔了,而此时已经悔之晚矣!

周容所在的一家建筑公司就是这样,入职时不仅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在他发生工伤事故后面对一二百万元的巨额索赔,公司便从否认劳动关系入手想方设法推卸责任。

由于公司否认周容是其员工,责任自然转嫁到在公司分包工程的雇主身上。雇主不敢违背公司的意思,但又不甘于承担赔偿责任,就安排其他员工出庭作证假装替周容说话。到实际开庭时,该证人一改此前的证言,又称自己是周容的雇员。如此一来,把整个案情都搅乱了。然而,审理案件的法官不为假象迷惑,通过庭前谈话等方式从雇主口中探得实情,最终作出了由雇主和公司连带赔偿周容173万元的判决。

民工摔成二级伤残 雇主拒赔推卸责任

周容今年43岁,老家在四川省巴中市农村。自小擅长木工活的他经常出外打工,且多在建筑工地上。2016年10月,经老乡介绍,他来到金全鑫承包的工地上打零工。入职后,他每天干什么活儿,都由金全鑫安排。

周容的妹妹说,金全鑫是周容的老板,而金全鑫是一个包工头,常年带着一帮人跟着北京一家建筑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周容到工地后,公司和金全鑫都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当年,周容干的具体工作是该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小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业务。大约干到十七八天时候,即2016年10月21日,周容在干活时意外失手,不慎从二楼摔落地面。由于伤势严重,光医疗费就花了20多万元。

金全鑫组织工友将周容送到医院,在支付10万元后就不再交纳医疗费了。周容的妹妹说,她找到公司要求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公司负责人表示:除非有法院判决,否则,公司不会再支付一分钱。

从临床表现看,由于周容是头部先着地,所以,在病情稳定后出现了重度智能减退、手脚无力等症状。医生诊断表明,他可能一生都要瘫痪在床,让人护理一辈子了。

“一个大活人、家里的壮劳力一转眼变成了残废,成了家里的拖累,全家人都接受不了。而老板金全鑫和公司的做法,更让我们不知说什么好!”周容妹妹说,走投无路之际,她只能按照公司说法选择打官司告状,请法院公断此事。

法院庭审证人倒戈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

立案时,由于周容没有与公司或老板金全鑫的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没有让周容的亲属去申请仲裁直接受理了本案。周容的妹妹根据估计,提出了由金全鑫及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等费用的大体数额。

立案后,周容的妹妹经老乡介绍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援助,该中心指派张洁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张律师为周容撰写了进行伤残鉴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的申请书。同时,应鉴定机构的要求,又为周容申请了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周容属于二级伤残,误工期和护理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180天,日常生活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根据鉴定结果,张律师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

周容是农业户口,但他自1999年开始就在北京打工,因此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费用。张律师告知周容的妹妹:提供周容的暂住证,并由村委会出具周容不在村里务农、一直外出打工的书面证明。

2017年6月,即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周容的妹妹说:有证人要出庭作证。对这个突然冒出的证人,张律师有点摸不清底细,经多次询问:“该证人出具的证言是否存在诱导的成分?”周容的妹妹均表示:“证言是证人自己写的,没人诱导。”

张律师当面向证人求证,该证人表示:他与周容是一块儿干活的哥儿们,虽然在一起工作的时间不长,也谈不上有什么感情,但出于道义他愿意出庭为周容说话,并保证出庭陈述与其出具的书面证言一致。

岂料,到了真正开庭的时候,该证人竟然置自己承诺与书面证言于不顾,完全站在雇主金全鑫和公司的立场上作伪证,逼得张律师只得当庭申请法官调查相关事实。

法院判令雇主赔偿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金全鑫辩称其与周容系承揽关系,因双方系合作关系、互不隶属,周容只向其交付劳动成果、其无需对周容进行管理,故其对周容所受伤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前支付的费用是人道主义的救助,不代表其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周容的诉请。

建筑公司辩称,金全鑫与周容系一次性的劳务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本公司既无招用周容,也与周容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同意周容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质证环节,声称为周容打抱不平的证人称,其提交的书面证言称其与周容受雇于金全鑫和公司不属实,真实的情况是他本人受雇于周容,周容本人就是一个包工头,他平时干活的工具都是由周容提供的。

张律师发觉证人陈述与其书面证言不一致,马上否认其说法并申请法官调查相关事实。

此时,金全鑫又提交证据。该证据是一份写着承包款的收条,金全鑫以此主张其与周容之间系承揽关系。对于该收条上的签字,张律师表示周容现已瘫痪,其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但法官要求周容的妹妹必须辨认出该笔迹是不是周容的,周容的妹妹太紧张了,认可收条上的签字是周容写的。

整个庭审对周容十分不利,张律师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其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周容的家人报了警。金全鑫和出庭作证的这位证人均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的陈述是相对真实的。法官表示,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去调查。

庭审结束了,张律师心里很不踏实。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金全鑫与周容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由于周容瘫痪在床不能正确表达,其家人都是事后介入也不清楚具体事实,所以,最重要的证据依然是派出所的笔录。因法官不一定去调取,张律师特意与派出所联系,但对方称必须由法官去调取。

第二次开庭时,张律师根据周容在诉讼阶段新增的开支,再次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7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全鑫赔偿周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3.5万元,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公司一同上诉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金全鑫和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与一审完全一致。

张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一直承认金全鑫和周容是劳务关系,而其承担责任是因为违法分包。对于金全鑫,周容缺乏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而金全鑫也不能提供双方系承揽关系的证据。

金全鑫的主张,所依据的是不能被采纳的证人证言,而该证人在庭审中提到在没有干完活的情况下,金全鑫给其结算了工资。如果该证人受雇于周容,是不应由金全鑫结工资的。同时,承揽关系最终是否给付工资应该看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金全鑫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金全鑫主张他在施工前告知周容,应先进行其他项目施工,最后拆除楼梯扶手。这说明金全鑫对于周容的工作是有管理的,并非由周容自己决定如何施工。因此,双方系劳务关系的特征明显,金全鑫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于8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显示,一审判决的依据是法官在庭审前给金全鑫做了谈话笔录,金全鑫自述:“周容是我雇佣的工人。”正是这句话,还原了事实真相。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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