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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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向妻子的借款 不会因二人结婚而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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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向妻子的借款 不会因二人结婚而清零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恋爱期间,丈夫曾向我借款50万元用于经商并立有借据。半年前,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近日,有人告诉我,我与丈夫结婚后在身份上已经合二为一,丈夫在婚前的借款已经因为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贷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请问:恋人之间的借款真的能因结婚而“清零”吗?

读者:晓雯

晓雯读者:

恋人之间的借款并不会因为结婚而“清零”。

一方面,结婚并不会导致婚前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体。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可以被终止。夫妻二人结婚以后,虽然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合为一体,对外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对于夫妻内部而言,彼此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也就是说,二人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

由于你与丈夫的借款发生在婚前,婚后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你们二人的结合并不等于债权人的身份与债务人的身份已经合为一体。

另一方面,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必然转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明确否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必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具体到本案,你丈夫所借款项恰恰是你婚前的个人财产,所以,债权是你婚前的个人债权。

此外,再本案并没有发生债权债务“清零”的法律事实。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规定表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与丈夫并无此约定,更没有书面约定,所以没有债权债务“清零”的事实。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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