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居民王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法律问题。今年3月份,王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在部分业主鼓动下,作出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并擅自引进另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导致小区物业秩序混乱,新物业公司与老物业公司交织在一起,形成“两管两不管”的局面,影响了部分业主的正常生活。王某问,小区业委会有权决定解聘老物业公司吗?
法律分析:
《物权法》第七十六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附则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因此,王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无权擅自决定解聘老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
法律提示: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涉及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作为业主委员会应当本着对全体业主负责的态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