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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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单方降低工资离职 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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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公司单方降低工资离职 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既未通过工会也未与我协商,即单方降低我近3000元的月工资收入。由此,我被迫离职。此后,我曾要求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失业保险金。

可是,社保部门不顾我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2年、进行了失业登记等事实,以《劳动法》第47条规定为由,认为公司有权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我离职属于自愿中断就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我查了一下,上述法律的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公司是否有权调整我的工资,与我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关系?我想知道社会保险部门的说法是不是成立?读者:邱福莲

邱福莲读者:

社保部门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你发放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包括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32条第3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公司的降薪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这里的答案是肯定的:

一方面,劳动报酬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公司降薪必须履行相关程序。虽然《劳动法》第47条有相应规定,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因为该法第4条还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的行为显然与此不符。

另一方面,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降低工资系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是,公司降低你的工资根本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采取书面形式了。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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