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最近,我所在的公司已经有两个月没发我们员工工资了,问了公司财务那边说公司有了回款就发,人事也说一有工资就发,让大家稍微等一等,能够体谅一下公司。可是我真的不能再等了,我也不是不想等,最近家里经济紧张,我也去问了几家公司,有公司也愿意让我去他们单位工作。
请问我以单位不发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还能一起说应该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吗?我毕业后就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三年四个月多了,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有多少?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您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您的描述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三个半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