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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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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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8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

 

霍营街道辖区居民齐某五年前经介绍与同村刘某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小吵小闹不断。齐某本不以为然,谁料刘某却悄悄地与邻村赵某产生了感情甚至同居,还时不时对齐某恶语相向,近来一度变本加厉,甚至对齐某拳打脚踢。齐某无法忍受刘某的背叛行为和家暴行为,要起诉离婚,想到自己五年遭受的冷遇和暴力,心中多有不甘,故前来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要求赔偿,应该怎么提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齐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结合到本案中,如果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邻村赵某存在同居事实,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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