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居民老张电话咨询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原来,老张的朋友刘某因要出国定居,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卖掉,老张觉得房价不贵,遂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其支付了房款。
但没过几天,郝某就找到老张说:该房产系他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未经他同意擅自将房子卖给老张是无效的,要求其将该房产退回。老张想知道房子到底该不该退?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虽然刘某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郝某同意,擅自将房子出售,但张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善意并有偿取得该共有财产,依法应当予以维护。所以,张某可以不返还该房产,对由此给共同共有人郝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理房产的刘某承担,因此张某不需要返还郝某房屋。
从此案件中可以看出尽管郝某和刘某公同共有涉事房屋所有权,但是根据第三人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