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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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欠款人不配合法院执行 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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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是欠款人不配合法院执行 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吗?

 

编辑同志:

刘某拖欠他人借款,经法院判决后仍然拒绝偿还。最近,法院决定拍卖刘某的小车。刘某闻讯,赶紧将小车交给我丈夫藏匿。我丈夫接到法院书面通知后,碍于朋友情面,没有交出该车辆。近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我丈夫有期徒刑六个月。

请问:我丈夫并非被执行人即借款人,怎么也会构成该罪?

读者:刘红虹

刘红虹读者:

你丈夫的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规定虽没有明确犯罪的主体,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指出:“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表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由此来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指被执行人,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件。与之对应,你丈夫有义务交出刘某的小车,却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交车,故其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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