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因亲戚王某上门借钱,百善镇村民杨某将10万元借给王某,王某写下借条,双方签字并摁手印,但这张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日期。近日,杨某因担心借条“过期”,便催促王某还款,王某以还款日期未到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两人表明:未约定还款日期不等于无限期还款,并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而言,写下借条的日期是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双方一经签字确认,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即使未写明还款日期,两人之间的借条是有效的,杨某可以持借条随时向王某主张债权。
杨某所谓的借条“过期”,应当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自杨某向王某主张债权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有效期”为三年,若王某经催要拒不还款,杨某应当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当然,如果杨某在催款过程中予以王某宽限期,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经工作人员的解释和引导,杨某给予王某两个月的宽限时间,并就还款日期、方式等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