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要分别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的员工林硒明入职三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可单位却不给加班工资。
近日,在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王涛、陈琳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林硒明维权成功:法院判决公司向他支付加班费1万元。
员工:
公司不给缴社保
离职是被迫的
“我于2013年11月16日到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工作,岗位是仓储管理员,面试时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绩效考核加全勤奖。”林硒明介绍,入职时公司说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满后迟迟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5年1月20日,公司才跟他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社会保险却始终没有给他缴纳。
林硒明说,他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上班后主管告诉他每天必须早上7点到岗,点名时不在就要扣发全勤奖。虽然说是晚上6点下班,但经常延时加班至夜里十一二点还没有加班工资,周六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被要求加班,公司仍是既不给调休也不支付加班费。
“因公司一直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2月15日,我被迫离职。”林硒明说,离职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为:1、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单位:
员工无延时工作
加班费已支付
对于林硒明的离职,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有另一种说法:“林硒明确实是在2016年12月15日这一天离职的,但离职原因并非是公司不给他缴纳社保费,而是由于其个人原因离职。”
“因为家里发生变故老婆吵着要离婚,从2016年11月起,林硒明就总是表现出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12月15日,老婆跟他办理了离婚手续,下午他到公司说因为离婚受到打击,没心情工作,所以向公司申请辞职,并递交了辞职申请。”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杨经理介绍:“公司考虑到林硒明家庭比较困难,让部门主管极力劝他留下,可他不听,执意离开了公司。接着,我们又让平常跟他关系比较好的同事转告他,给他半个月的时间处理家里的事、调整心情,并为他保留职位。”
“2017年1月初,公司给林硒明打电话,问他调整好了没有,他回答说没有,公司就说不能一直给他时间调整,员工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要是再不上班就别来了。”杨经理接着介绍说:“他当时就‘嗯’了一声,没有明确答复公司,之后既没到公司上班也没跟我们联系,公司只好在微信工作群里把他拉黑了。再后来我们接到立案通知书,才知道他到仲裁把公司给告了。”
杨经理表示,林硒明是个人原因离职,在单位给其半个月时间调整的情况下仍不回来上班,公司已仁至义尽了。不是公司要跟林硒明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无需向他支付也坚决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杨经理强调:“林硒明不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过了。”
维权:
员工起诉到法院
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不久,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林硒明对裁决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杨经理作为单位一方的代理人出庭,他提交了林硒明在职期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证据显示每月工资表均由三张表组成:一张总表和两张分表,两张分表显示的实发工资数额之和为总表显示的实发工资数额。
杨经理解释:“总表是会计做账时用的,反映的是林硒明工资的整体情况;两张分表上的工资项是林硒明实际的工资数额,这其中包含了加班费。”
工资总表显示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保险补助、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饭费扣款等,分表一显示的是基本工资,分表二显示的工资构成仅包括奖金项,且只有两张分表上有林硒明签字。
王涛、陈琳两位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根据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核算,认定除已支付的加班工资外,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部分月份公司未足额支付林硒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故对林硒明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针对延时加班,林硒明仅提供了两位证人证言,而这两位证人与他并非在同一岗位工作,法院认为该证言不能证明他的加班情况,故林硒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情况,所以对他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审理后,法院判决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支付林硒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万元。
提示:
因个人原因离职
员工无经济补偿
拿到判决书时,林硒明发现法院对其要求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在法院庭审时,杨经理提交了有林硒明签字的《离职申请书》。其内容为:“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领导,我是林硒明(身份证×××),现在因我个人原因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对此给公司带来的不便,我深表歉意。请公司批准,谢谢!”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
林硒明认可《离职申请书》上的内容及签名是他书写的,但称日期不是他本人所写:“这个申请书是在我入职一个月时公司让我在一张空白纸上写下的,不光我写了,我们公司其他人也都写过。公司让我们按他们拿来的样子照抄,但落款处只能签名字不让写日期。”
他说:“2016年12月15日办完离婚手续后我心情特别不好,不想上班了就打电话请假,主管说先找人替我,让我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好好调整一下心情。所以,我当天并未到公司去签署离职申请书。”
为了证明其说法,林硒明请来以前的老周等三位同事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在职时工作岗位不同,但均表示在自己入职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前,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都让他们写了《离职申请书》,不写就当即辞退。为了保住饭碗,他们都按公司要求写了。
杨经理称,老周等三位证人均已离职,且其中一位与公司曾因劳动争议发生过纠纷,所以其证言不可信。
接着,证人小温出庭作证,称2016年12月15日他陪林硒明去民政局离婚。办完手续已经是下午2点多了,他们二人找了家餐馆喝酒。林硒明心情不好,一直喝到晚上8点多他们才离开。
结合双方陈述,法院认为上述4位证人证言足以反驳公司的主张,可以证明林硒明关于嘉夷洁电子商贸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书》并非他在2016年12月15日所写的主张。
但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法院认为林硒明陈述2016年12月其因离婚受到打击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公司让他休息一段时间调整心情,他认可公司半个多月后曾给其打电话问调整好了没有,他回答说没有,公司方告知其就不要继续回公司工作了。
法院认为在林硒明因家庭问题休假调整期间,公司曾催促过他回单位上班,而他仍表示无法继续工作,公司方通知他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是因林硒明个人原因所致,故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本报记者提示: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无法得到相应补偿的。
(本文劳动争议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