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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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面对威胁坚定维权获赔7.8万
【常律师信箱】
网络购物要谨慎 切莫冲动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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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7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参加工作快一年了,在公司是一名电工,公司也给缴了社保。有一天上班期间,朋友在检修公司仓库照明设备时,没有事先将仓库的总电闸拉掉,导致自已不小心被线路激起的火花烧伤皮肤,并被同事送往医院医治。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朋友因没拉掉电闸就进行工作并烧伤,他能否去认定工伤呢?据朋友说,正常的工作程序是先拉掉闸再开始修理。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据此,如果您的同事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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