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一旦发生工伤损害,即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其中,前两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一项由用人单位支付。
农民工韩贵玉与其工作单位北京某装修公司的争议是:人社局已经把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到了公司,而公司一直扣着不给他。同时,公司还想方设法把责任往砸伤他的单位身上推。
肇事单位是一家混凝土公司,其搅拌机侧翻砸伤韩贵玉后赔了8.9万元。当他继续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时,公司威胁他说:“你已经获得赔偿,如果再向公司索要赔偿就告发你诉讼诈骗。到头来不仅钱拿不到,还可能被判刑!”
面对恐吓,韩贵玉没有退却,坚持主张自己的权利。7月17日,经过一年多的诉讼,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审法院判令装修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费等78331元的判决。
两家单位相互推拖
负伤年余未获补偿
韩贵玉今年47岁,是贵州省遵义市人。2011年4月1日,他来到北京并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自即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将合同续订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公司为他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2015年11月7日,正在工地上装修的韩贵玉为配合前来施工的混凝土公司,他按包工头的安排协助混凝土公司装卸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他不幸被侧翻的搅拌机砸伤右足。
尽管韩贵玉是被混凝土公司车辆砸伤,但公司仍然按照工伤认定程序为他申报了工伤。经人社局认定,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8级。
由于装修公司已为韩贵玉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工伤保险机构及时将韩贵玉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31元转到公司账上,委托公司进行发放。可是,公司一直扣押着这笔钱不给韩贵玉。
眼看一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韩贵玉也伤愈出院能干活了,可装修公司就是不给他安排工作,也不向他支付生活费。当他找公司寻求工伤赔偿解决办法时,公司让他找混凝土公司说事,由混凝土公司对他进行赔偿。
混凝土公司承认自己有责任应当赔偿,但说赔偿手续比较麻烦,要等保险公司批准才行。该公司告诉他,他参加了社保可以享受工伤。为了救急,在保险公司把钱批下来之前,他可以先找装修公司要补偿。
如此推来推去,两家公司倒是不着急,着急的是没吃没喝的韩贵玉。
“凭什么别人伤害了我,我也是有单位的人,现在却落得这个下场!”韩贵玉慨叹!
员工无奈申请仲裁
公司威胁停止维权
无奈,韩贵玉只得于2017年8月6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其与装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裁决由装修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47007元。另外,装修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基本生活费1405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2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007元,驳回其他请求。双方对裁决均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贵玉诉称,在职期间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其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公司后,公司至今未支付给他。另外,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生活费。
公司辩称,同意与韩贵玉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由于其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2月到期自然终止,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外,其所受伤害是因第三人原因所致且谁是致损人比较明确,其向公司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庭审过程中,公司瞅准机会威胁韩贵玉:马上撤诉!如果坚持诉讼,公司将恳请法院查明其存在诉讼诈骗之嫌。如果诈骗属实,你不仅得不到补偿,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韩贵玉说,公司之所以敢有这样的小动作,原因是在此次诉讼之前,他已经通过法院调解拿到了混凝土公司的赔偿。公司认为,他获得赔偿后再要求公司赔偿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在状告装修公司的同时,韩贵玉于今年1月21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曾将混凝土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在各自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合计161822元。
3月24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三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韩贵玉经济损失1万元;混凝土公司赔偿韩贵玉经济损失7.9万元。在该案审理期间,装修公司为韩贵玉出具误工证明,证明其2011年11月7日至2013年4月15日的误工损失为5.1万元。
一裁二审全部败诉
单位输理退赔7.8万
“公司让我撤诉的要求和理由,如果在与混凝土公司打官司前,还真能唬住我。但现在不灵了。”韩贵玉说,他敢于不妥协坚持打这场官司也是有充分准备的。他知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由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在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而他符合这个条件。
由于韩贵玉坚持打官司,公司只得硬着头皮应诉。在法院庭审是,公司特别指出:韩贵玉在工作中被搅拌机砸伤,其已通过交通事故调解方式得到赔偿,这些赔偿已经弥补他的各项损失,故不应再由本公司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他现在坚持索赔,构成了诉讼诈骗。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韩贵玉也实际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韩贵玉于2017年8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终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其为韩贵玉出具的误工证明显示,截至2017年4月15日韩贵玉尚存在误工损失,故对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由于在2017年4月16日至8月5日期间,装修公司未安排韩贵玉工作,也未支付基本生活费,故对韩贵玉这项要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韩贵玉在公司工作时受伤,其伤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了级别,因公司为其缴纳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已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公司,故韩贵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公司为韩贵玉缴纳了工伤保险,韩贵玉所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韩贵玉此项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由韩贵玉主动提出,故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由于韩贵玉没有诉讼诈骗行为,对其合理合法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6日解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韩贵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007元、基本生活费3593元。以上各项合计78331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于装修公司是否应当向韩贵玉支付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其主动提出的,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不应支持韩贵玉这项请求。据此,终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