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与三名好友逛街时,恰遇一家母婴用品店为招揽顾客,推出满1000元任意商品,赠送价值368元某品牌奶粉一罐的活动。因我只购买了860余元的商品,不符合获得赠品的条件,便央求店主给予照顾。
店主在我软磨硬泡下,答应赠送我另一款牌子的奶粉。可我拿回家让宝宝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经医生诊断系食物中毒所致。
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店主以奶粉是我缠着他索要的,且赠品并非商品为由拒绝。请问:店主真的能因此免责吗?
读者:许莹蓉
许莹蓉读者:
店主不能免责,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合同角度上看,店主应当给予赔偿。
尽管你按照店主的有奖销售要求,并不具备获得赠品的资格,但在你的要求之后,店主最终同意,且已将赠品交付给你,这意味着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彼此已经形成赠与关系。同时,店主之所以将奶粉赠与给你,除了你“软磨硬泡”外,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你购买了860余元的商品,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店主是不会答应你的。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属于附购买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店主必须就你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消费角度上看,店主必须担责。
不可否认,你与店主之间形成了消费关系,你所获得的奶粉虽与店主原定的赠品不同,但同样具有赠品性质。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店主用劣质奶粉作为赠品,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对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