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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聘有过错员工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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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疏忽多付数万元运费 单位追回损失后将员工辞退
公司解聘有过错员工为何败诉?

 

如果员工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并可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而员工致损的原因通常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对于故意造成损失的,该员工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单位可要求其按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同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并参照企业规章制度决定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不过,员工因一般性过失或非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不应让其赔偿。否则,单位就有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林立昆与其所在公司即因此发生纠纷,经过一年多的仲裁诉讼,7月16日二审法院最终拍板:在林立昆因疏忽多付运费、公司又将该运费追回的情况下,因公司不能证明自身发生了实际损失,故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依法赔偿9.4万元。

因疏忽填错入库单

运输费用多付二倍

虽然林立昆今年只有36岁,但他已经在北京这家饮料公司连续工作了16年。他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9日入职后,公司安排他当司机,每天除了迎来送往,偶然也给外地客户运送货物。由于工作勤快、踏实肯干,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1月,公司将他调到区域配送中心当仓库管理员。这项工作与以前相比,少了许多长途跋涉的颠簸之苦,工资也增加了不少,他很满意。可是,到了当年9月底,公司发现他把多笔出库单填错了,将实际未出库、不计运费的货物记成了配送出库、支付运费。这样一来,一批货物就付出了双份的运费。对此,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对他作出处分。

公司出具的员工违纪处罚表载明:林立昆违纪详情:违规进行系统操作,造成运费双倍多付,给公司造成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详细描述:9月底在处理“应送来送”数据报表时,发现密云存在退库订单,经合核此部分订单为代客存退库,但当月密云调度林立昆未向运费结算员提供退库信息。经配送部彻查发现,林立昆对系统错误使用,致使大量运费多付承运商。建议执行处罚:解除合同。员工本人(签名):林立昆

“干工作哪儿有不出错的,而且干得越多出错的机会越多。”林立昆说:“我虽有错误,但不是故意的,公司批评、罚款怎么都行,但不能夺了我的饭碗!”

为让公司收回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他多次找领导认错、协商但没有用。不得已,他于2017年3月28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2001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94694.4元。

然而,仲裁委仅裁决确认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支持他要求赔偿的请求。他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公司认定错误严重

执意辞退违纪员工

林立昆向法院诉称,2017年1月9日,公司以其“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他被调整为仓库管理员岗位后,公司未对他进行有效的和有针对性的转岗培训,因此,他在工作上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此外,公司此类岗位上均存在不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混乱现象。由于他的工作失误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违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

公司辩称,林立昆系公司老员工,知悉公司规章制度。把他从司机岗位调整到仓库管理员岗位后,公司及时对他进行了培训,他应当知道自己承担的职责。而他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向第三方多支付2万多元运费,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鉴于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故公司依据员工守则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出具了林立昆于2010年6月22日签收的员工守则。该守则第2章第18条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失误,使公司利益、形象受损害,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金额40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称,林立昆当仓库管理员后,主要负责密云、顺义区域的运输配送管理及监控工作。2016年5月14日,公司对他进行了岗位职责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配送管理制度监控,其中“每日部分”第7条规定:“重点管理回库,监控实回原因,及时与业务、客服沟通,降低回库率,对未按流程操作的回库作业从严处理。”

公司提交的717号配送装运单显示:计划出库日期:2016.08.14;装运类型:配送出库;承运商:聚运物流公司;货品总计:290.77吨;运输调度签字:林立昆。

493的配送装运单显示:“计划出库日期:2016.08.28;装运类型:配送出库;承运商:聚运物流公司;货品总计:167.050吨;运输调度签字:林立昆。

052号配送装运单显示:“计划出库日期:2016.09.15;装运类型:配送出库;承运商:聚运物流公司;货品总计:56.401吨;运输调度签字:林立昆。

公司称,从2016年1月至9月多付运费汇总表上可以看出,以上3张配送装运单的运费金额分别为:16865.06元、9688.9元、3271.26元,这些钱都是多付的,其中前两个单子运费合计26553.97元,在当年9月底被发现,并于同年12月27日追回。这些多付的运费给公司造成了407.16元的利息损失。另一张单子上的运费,由于公司及时发现而未支付。

综上,公司认为,仅仅按照已经多付的运费计算,林立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已达4000元以上,构成员工守则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未能形成实际损失

解聘员工属于违法

在法院庭审中,林立昆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他说,公司主张的3笔运费,其中有1笔未付款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另外2笔金额虽然有26553.97元,但发现得早并很快追回,也没有造成损失。如果一定说有损失,那就是公司主张的407.16元的利息损失。而公司所称他给公司造成的“4000元以上的损失”,是按多付运费的总额计算的,这是不正确的。公司依据错误的计算损失的方式,并做出错误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经查,公司已将多付的运费全部追回。其中,多付给聚运物流公司的款项于2016年12月27日追回,多付给福马公司的款项于2017年4月10日追回。公司主张因多付给两家物流公司运费导致的利息损失均在4000元以上,其计算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7月6日6个月至1年期贷款利率6%为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间分别为每笔款项当月付款时间至追回时间。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林立昆造成公司损失达4000元以上,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无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对此,公司的解释是,2017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的运费损失可否追回尚处于未定状态,因此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并不确定。后来,公司又主张虽运费都已追回,但造成的利息损失亦超过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利息损失是实际存在的,且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未提交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亦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林立昆支付经济赔偿94694.4元。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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