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炎是一家家具厂的普通员工。虽然他在该厂工作了两年时间,但该厂却没有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人单位。
2016年9月14日下午5点40分,李炎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该厂不仅不积极施救,反而声称对此事概不负责。不得已,他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未予受理。
李炎不知道如何是好?他查阅到的法律条文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1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7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然而,他仍存疑问的是:1.他能否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工伤认定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人社部门应如何查实?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否必须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
法律解读
答:非法用工单位在法律上没有主体资格,如果追究其法律责任比较困难。尽管如此,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的权益也不能不保护。
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个人雇主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单位本身不具备法律资格,其实际责任主体是出资人,其所雇佣的劳动者遭受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工伤待遇中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认定工伤为前提的,但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其一次性赔偿也无法计算。
非法用工单位拒绝赔偿其受伤的雇工,人社部门对此能否查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将非法用工单位或者出资人(老板)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查处或责令整改。
仲裁委受理此类案件,不一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但可以要求出资人提供身份证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5条还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综上,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是非法的,在法律上虽然不能拿单位怎么着,但最终可以要求老板承担法律责任。出资人(老板)不止一人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讯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