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已经来临,许多大学生为获取社会经验、赚取学费或增长见识,都想借这个机会打一下工,锻炼一下自己。可是,现实中总有一些不法用工单位为大学生设圈套,让其有苦难言。以下案例,提醒大学生们要先弄清权责再出发!
被收培训费用,有权要回
2017年7月18日,当邓美芳等5名大学同学按照网上的报名、如期来到一家自称月收入可超过5000元的公司打工时,公司一方面表示此前说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不变,一方面又提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待培训结束考试合格才能留用。而参加培训时,每人必须缴纳1000元培训费用。对于考核不合格、不能录取者,需自担培训费用。
邓美芳等人发现,公司透露出来的培训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识,因此误以为考试也不过是走走形式,加上自己本来学习成绩就不错,就没把培训考试放在心上。
谁知,考试题目一发下来,邓美芳等都傻眼了。因为,所有题目都与他们培训的内容完全不同,且与工作毫无关联。这样一来,考试的结果自然不言而喻了。
邓美芳等人落选后,对他们所交的培训费用,公司按约定不予退还。
【点评】
邓美芳等有权要回已交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员工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与之对应,本案中的公司必须退还邓美芳等人交纳的培训费用。
本案提示大学生:在打工时,遇到单位培训要多一个心眼,如果被骗可以大胆维权。
被收入职押金,有权追回
2017年7月22日,大三学生张莹莹在放暑假不久,便迫不及待地和事先约好的两名同学,来到在网上已谈好的一家公司打工。公司对她们先是表示热烈欢迎,后又提到了一条之前没有说过的条件:必须缴纳1000元押金。如果她们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押金;如果能够遵守,则在她们离职时返还;要是表现很好、工作积极,还能加倍奖励。
张莹莹等同学来自农村,既听话懂事又吃苦耐劳,因此,没有将这个条件当回事。本来就没钱的他们,东拼西凑凑足了钱并如数上交给公司。
可是,还不到一周时间,他们三人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摆放位置不正确、乱丢纸屑、就寝后玩手机等为由解聘。直到此时,他们才知道:公司是在骗取押金。
【点评】
张莹莹等有权索回被收取的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对应,该公司必须无条件退回所收的押金。
本案提示大学生:单位收取员工押金是法律所禁止的,遭遇类似情形必须提高警惕。
工资被打水漂,有权索要
2017年7月23日,陈颖蓉等三名大学同学来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他们不仅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还被公司要求补交伙食费用。
公司的理由是:按照双方约定,公司对陈颖蓉等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陈颖蓉等实际完成的计件任务,还不到约定数额的60%,而这一数额所为公司创造的经济效益,还不够公司为陈颖蓉等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
陈颖蓉等人说,在职期间,他们从来没有迟到、早退且经常加班加点,没有任何消极怠工现象。其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务,原因是公司给的定额太高,根本就无法完成。然而,公司拒绝听取他们的辩解意见。
【点评】
陈颖蓉等有权要求发放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在陈颖蓉等已经按时上班,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就必须向其发放最低工资。
本案提示大学生:不论到何地何单位工作,只要付出了劳动,至少应领取“保底”的最低工资。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