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百善镇居民贾某在某培训机构为孩子报名参加了英语辅导班,孩子对授课的陈老师十分满意。今年,贾某再次选择了标明由陈老师授课的某一课程,并缴纳了课费。谁知刚开课不到一个月,孩子反映说换了新老师,不适应,不想学习了。据了解是因陈老师突然辞职,该机构才更换了老师。贾某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培训机构不同意,于是双方来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贾某与该机构签订合同是基于对陈老师的一种信赖,且陈老师授课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随意替代或更改。因陈老师的辞职造成该培训机构履约不能,导致贾某的孩子无法继续享受陈老师提供的教育服务,可视为培训机构违反了合同约定,该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
陈老师辞职后,培训机构应当及时与贾某及其他家长进行沟通,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当直接更换老师。同时,鉴于培训机构并非刻意违约,而是履约不能,工作人员希望贾某能给予培训机构一定的理解,双方友好协商。
经过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培训机构对此事有了正确的认识,表示如果贾某不愿意继续上课或更改其他课程,可以按照课时完成情况将剩余学费退回。经过思考,贾某选择退费,不考虑其他课程,不要求对方赔偿,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工作站提示:
给孩子报名参加培训课程时要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师资、课程效果和时长等进行审查,应当签订培训合同,索要相关票据,留存书面证据,要注意对商家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阅读,还可事先与商家就退课退费等事宜做出书面材料说明,尽力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